苗栗縣通霄鎮新埔國小平板電腦管理辦法
111.08.31 版
壹、借用及歸還辦法:
一、配合行動學習須使用平板電腦時,每次借用期限以每學期、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擔任管理員。
二、各學期開始與結束進行盤點財產,借用教師須配合總務處財產盤點作業。
三、借用平板電腦,需清點相關配件(如:充電車、充電頭、充電線、滑鼠等)。
四、平板電腦開放教師、學生借用,專供教學與學習使用。
五、歸還平板電腦時,請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平板電腦繳回後,不負資料保存之責。
貳、保管與使用辦法:
一、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
三、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四、平板電腦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其借用權利,收回平板電腦。
五、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
六、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於課堂中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於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如違反本規定經任課教師反應者取消其借用權利。
參、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一、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教師並將設備歸還,交由校方資訊人員檢視。若有下列情況時,應負賠償責任:
1. 設備於借用期間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送廠維修之費用。
2. 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
3.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應購同型設備賠償或以原設備購買金額賠償校方。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遇有特殊情形,校方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四、本辦法經全校教師晨會公布通過後與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